《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zhì)管理辦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了防雷領域違法行為的相關罰則。
一、違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zhì)管理相關法規(guī)的罰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f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zhì)證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zhì)認定,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資質(zhì)認定。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zhì)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zhì)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資質(zhì)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zhuǎn)讓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zhì)證的;(二)向監(jiān)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三)轉(zhuǎn)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四)無資質(zhì)或者超越資質(zhì)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與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chǎn)品生產(chǎn)、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二)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人員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zhì)證》到期后不予延續(xù),處罰結果納入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系統(tǒng)并向社會公示。
二、違反防雷裝置定期檢測相關法規(guī)的罰則
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已有雷電防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jīng)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相關法規(guī)的罰則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已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雷電防護裝置未經(jīng)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jīng)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反檢測活動管理相關法規(guī)的罰則
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罰則。
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綜合罰則
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防雷減災相關規(guī)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chǎn)重大損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